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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监测企业投资活动 ,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见《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外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和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局)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属企业的投资项目、跨设区的市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产业政策规定。

  第六条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应当填写《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并按照投资项目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有关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应当对备案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企业应当自依法办理完毕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填报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文件。
  对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为方便企业备案,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采取网上备案等多种备案方式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备案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公告注销备案文件。
  企业未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制度,并对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本办法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6年3月1日起 施行。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全 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性 质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城乡个体

4、其它类型企业

5、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1、新建

2、扩建

3、改建

4、迁建

5、其它

建设地点

省(区市) 市 县(区) 乡(镇)

建设规模(主要产品年生产规模)

1、

2、

3、

4、

主要建设内容

 

资源消耗

用水量 立方米/天

用电量 万度/天

用煤量 吨/天

用油量 吨/天

废弃物排放

废气量 立方米/天

废水量 吨/天

固体废弃物量 吨/天

 

劳动就业

总就业人员 人

其中管理人员 人

拟新征用地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建设期限 个月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铺底流动资金 万元

A.项目资本金 万元,其中出资人及出资额:

1、

2、

3、

4、

B.直接融资 万元

C.银行贷款 万元

D.其他投资 万元

所附文件材料名称及份数:

 

1、企业决定投资建设的有效文件(必须)

2、营业执照副本

3、

4、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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