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发展和改革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改变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提供快速高效优质服务,特制定限时办结制度。
一、凡上级发改部门、县委(办)、县政府(办)安排或通知的有关事宜,接知人必须尽快告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领导安排的事宜,承办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
内予以办理。
二、对审批、核准的项目,手续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时起,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不包括项目评估,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评议所用
时间),不予受理的,须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对备案项目,手续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手续(不包括项目评估等所用时间),不予受理的,须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并说
明理由。
四、凡本局领导安排的工作事项,承办人须在规定时效内完成,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对有关单位和部门涉及本局需办理的事项及征求意见等事宜,按照局领导的安排意见,须在规定时效内及时办理。
六、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七、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责任过错追究制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